恒丰银行又现“小官巨贪”:分行部门总虚开发票套取700余万 “打点”副行长感谢帮助安排工作

  分行部门总经理编造合同虚开发票非法套取700万元,恒丰银行又现“小官巨贪”。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原总经理彭某云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部门工作人员,编造虚假咨询合同并开具发票,套取银行费用共计710.68万元。此外,为了表示分行领导帮其安排工作的谢意,彭某云还向时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副行长行贿6万元。

  编造合同虚开发票

  套取银行费用710万余元

  文书显示,该案被告人彭某云,男,1976年5月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曾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

  2016年2月至6月,彭某云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安排部门工作人员,编造虚假咨询合同,通过五公司开具发票,套取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费用共计710.68万元。

  其中,2016年上半年彭某云应配置业绩奖169.51万元;彭某云通过报销费用的途径获得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应缴而未给彭某云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合计17.96万元;因金融创新部上半年费用透支,为防止出现财务风险,在计财部要求下交回280万元,并补交了70万元风险抵押金;金融创新部员工倪某、曹某分别从彭某云处报销领取费用1.9万元、6万元,合计7.9万元;与机构金融部共同营销花费53.915万元。将其中剩余的111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9月,彭某云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套取公款中的280万元以个人定期存单形式交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计划财务部保管。直到一年多时间后,彭某云才将该280万元提现上交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并非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3.2万元。

  贪污百万资金后的彭某云并不满足,又将敛财的黑手伸向了他人的腰包。

  曾向副行长行贿

  系武大博士高材生

  2017年1月,彭某云利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总经理李某2索要其公司分润费7.2万元,用于抵扣其赊欠某购物卡余款,商某安排李某2办理。

  两个月后,李某2将该7.2万元分润费做账抵扣彭某云赊欠某购物卡余款。

  此前,彭某云为感谢时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李某3将其安排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工作,并将该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交由其负责,曾在厦门一酒店将60000元现金送给李某3。

  值得注意的是,彭某云还是武汉大学的博士生。据一篇题为“激荡思想 去伪存真 武汉大学广东博士论坛之惠州‘西湖论道’”的文章内容显示,彭某云专攻科技金融建设,重点分析和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他所供职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立足于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加速改革发展和业务创新,加快金融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探索布局平台金融、龙头金融、家庭金融、O2O金融四大金融创新模式,致力于做金融综合解决方案的提供商。

  彭某云还在文章中分享了自己的投资理念:一是市场标的都是符号,没有价值,不主张零和博弈;二是行业重要的是情绪的推动。“有水的市场就去冲浪,但别被水淹死了。”

  辩称贪污数额认定过高

  最终获刑六年

  不过好景不长,彭某云的贪腐真相终究败露。

  2019年5月,因涉嫌犯行贿罪,彭某云被留置。同年8月,彭某云被正式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骗取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然而彭某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使用和提取营销费用符合银行内部规定,不构成贪污罪;且贪污罪数额过高,应当扣除部门办公等合理费用,认定贪污数额为40万元左右。

  对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云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权虚构咨询合同套取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资金,并将套取的资金供其个人使用,上述事实有彭某云的供述予以证实,并与李某4、张某、蔺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还有在案的咨询服务合同、报销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彭某云犯贪污罪,定性准确。

  此外,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情况说明、考核配置情况、营销费用报销凭证及证人倪某、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彭某云自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套取的资金714万余元,扣除其业绩奖金、社保和公积金、办公和营销费用后,案发前其又退回350万元,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贪污1145813.25元,并无不当。

  最终,彭某云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145813.25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违法所得人民币7217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