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经济要闻>正文

山东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不等于自主发债

A-A+2014年5月22日08:31大众日报评论

  近日,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是否意味着我国允许地方自主发债?新办法释放哪些市场化发债信号?记者第一时间采访权威专家。

  “自发自还”有三个变化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试点自行发债,去年又将试点范围扩至山东和江苏。这次新推出的试点与此前的自行发债试点主要不同点在于,新办法更强调了地方自行还债。办法明确规定,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根据办法,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山东省财政科研所所长崔宗涛认为,相对于此前的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这次改革试点有三个变化:一是试点地区要建立偿债保障机制,自行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财政部不再代办还本付息;二是债券的期限结构有所变化,取消了3年期债券品种,增加了10年期债券品种;三是试点地区要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并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

  “自发自还”不同于自主发债

  权威财经专家指出,此试点与自主发债并非一回事,实为此前推出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升级版”。

  在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看来,此次自发自还试点,并非完全的自主发债,实际是自行发债的升级版。不同之处在于,自行发债虽允许地方自己组织发行,但还是中央财政代为还本付息,再从地方扣除还债本息;而自发自还则强调地方要自行还本付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自发自还试点的推出,走出了原先地方政府举债、中央提供隐性担保的框架,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推进阳光化举债。

  对于市场关注的“自主发债”,专家指出,理论上应满足“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要求。目前来看,自发自还试点地区在发债额度、期限等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

  此次纳入试点的上海财政局相关人士也表示,自发自还离自主发债还有距离。自主发债需要具体一系列前提,包括地方债务公开,取消地方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负债全部纳入预算,并报人大批准。目前,各地融资平台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10年期新品为地方融资减压

  专家指出,此次出台的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更是释放出市场化发债的积极信号,加快地方政府举债的阳光化进程。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认为,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加剧地方财政和融资压力,此次试点推出有利于推进地方债券的长期化,扭转当前畸形的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融资成本。

  国泰君安首席债券研究员徐寒飞注意到此次试点新增10年期债券产品。他认为,当前,地方债一个重要风险来源就是再融资压力。过去政府债期限较短,不到7年,地方债务不断滚动,借新还旧,利息越滚越大,融资成本高压力大,延长举债期限可替代一部分城投债,有利于缓解再融资压力。

  10年期新品为地方融资减压

  专家指出,此次出台的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更是释放出市场化发债的积极信号,加快地方政府举债的阳光化进程。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认为,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加剧地方财政和融资压力,此次试点推出有利于推进地方债券的长期化,扭转当前畸形的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融资成本。

  国泰君安首席债券研究员徐寒飞注意到此次试点新增10年期债券产品。他认为,当前,地方债一个重要风险来源就是再融资压力。过去政府债期限较短,不到7年,地方债务不断滚动,借新还旧,利息越滚越大,融资成本高压力大,延长举债期限可替代一部分城投债,有利于缓解再融资压力。

  地方发债经历三个阶段

  2009年

  为了扩大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中国从2009年开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2010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全部地方政府债券。

  2011年

  从2011年四季度起,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率先试点自行发债,并于去年新增山东、江苏试点。自行发债虽允许地方自己组织发行,但还是中央财政代为还本付息,再从地方扣除还债本息。

  2014年

  从2014年开始,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与自行发债不同,自发自还强调地方要自行还本付息。专家表示,此次自发自还试点,并非完全的自主发债,实际是自行发债的升级版。

  地方债风险如何防范?

  市场化举债,意味着不被市场认可的地方,有可能背上更高的融资成本。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能力偿债怎么办?面对地方举债热情,如何防止地方通过收费、转移公共服务资金等途径,把还债压力转移给老百姓?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在推进自发自还试点的同时,此次中央进一步完善了对地方债务的管理体制。如对地方发债的规模、期限、发行方式、定价、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兑付等有一整套清楚的规定,是对地方发债的全面规范。

  与以往相比,此次试点更强调地方要披露债务情况。国泰君安首席债券研究员徐寒飞表示,只有对地方财政数据、负债状况、现金流、地方信用等信息阳光化、透明化,市场对地方债的认可接受程度才会提高。

  此次试点推出的信用评级制度,也被视为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不过,对于这一新机制,专家指出,谁来担任评级机构,如何开展客观公正的评估,对于这些市场关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据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更多热点请上新浪新闻APP订阅山东新闻 齐鲁事尽在手中】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