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增加390元

  □记者 齐静 报道

  近日,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06670元、103300元、9991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386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2908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27360元。

  《通知》明确,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我省地方财政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9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06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

  《通知》还要求,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