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不同步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参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对拟出让用地基础设施是否具备配套条件提出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拟出让用地是否达到“净地”标准;拟出让用地是否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专营设施能否与开发项目同步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营;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前,其出入口能否接入市政路网。

  市本级(含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市南部山区)《建设条件意见》,由济南市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济南市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拟定。

  通知中指出,济南市规划部门出具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后,土地熟化单位在委托编制宗地出让预案的同时,应持宗地基本情况(宗地位置、宗地现状、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报告,到济南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条件意见》,济南市住建部门按相关部门职责,分别征集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对具备与项目同步完成基础配套的宗地出具《建设条件意见》。

《建设条件意见》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拟出让宗地取得《建设条件意见》后,方可上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土地熟化单位要依据《建设条件意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的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意见(示范文本)

 

济南住建、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切实履行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验收单位或接收单位的监管责任,严格规范配套基础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接收程序,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主动对接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确保配套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谷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