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3日讯 11月3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依法对韩某某受贿一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57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在案的涉案房产一套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材料供应、设备采购、货物运输、货款拨付、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考虑到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诉前已将赃款全部退还,法院在综合考虑基本案情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坦白、退赃等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