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签弩。牙签弩。

  10月23日,包头市首例因牙签弩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九岁的原告刘某某是包头民馨路第一小学学生,被告方分别是距刘某某就读学校不足一百米的“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及四位经营者。

  2017年6月9日17时许,刘某某在学校周边购买牙签弩时不慎触动发射装置,所发射出的牙签射中左眼,次日,在包头朝聚眼科医院实施了晶体摘除手术,9月10日植入了人工晶体。后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为此,原告刘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233.88元及本案诉讼费和后续发生的治疗费。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8组证据。围绕8组证据,双方就商店是否曾经销售过牙签弩、是否曾向刘某某出售过牙签弩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庭审中,合议庭还听取了原告方的证人证言,宣读了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自行调查结果,经双方辩论后宣布休庭。

  在案件最后的调解中,原告刘某某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调解。他说:“调解肯定能拿到一笔钱,但是能有多少钱可以治好孩子的眼睛和一生的伤痛!我要为我的孩子和所有的孩子们讨一个公道,要一个说法!”

  本案将择日宣判。

  (北方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