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近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等十一部门联合下文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并结合山东实际,明确有关要求,全面规范全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一是切实落实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市交通运输、宣传、网信、发改、经信、公安、住建、城管、质监、旅游、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国家十部委《意见》中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指导和监管。

  二是积极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良好发展环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实施联合管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三是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有序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及相应的交通标志,加强停放场地、自行车道等设施建设;督促运营企业健全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投诉处理等配套制度,依法规范经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曝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