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是政府公文的代名词,也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很多时候,面对种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政企纠纷,一纸红头文件,就能起到一锤定音,定纷止争的作用,让扑朔迷离的事情清晰起来。

  然而,也有一些时候,红头文件并没有得到正确的应用。正是因为红头文件的权威性,从来都不乏有人围绕着红头文件动起一些“歪脑筋”,一些合法性存疑的红头文件,常常反而成为纠纷的根源,而更有一些人,干脆就是拿着假造的红头文件招摇撞骗,胡作非为。

  近日,一起围绕一份来路不明的红头文件而产生的大型产权纷争,终于在商务部和青海省纪委的调查下水落石出。而这起案件的细节,足以令人感到惊叹:在自然资源领域,某些红头文件竟然有如此巨大的威力,而在其中,竟然又有如此巨大的非法操作空间。

  这场发生在青海省的矿权纠纷,一共纠缠了13年之久,在这13年里,一纸红头文件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然而与此同时,当地的有关部门却对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来源等问题躲躲闪闪、遮遮掩掩,让本来并不复杂的纷争延宕至今。最终,在今年6月,来自商务部和青海省纪委的答复信息揭开了谜底:这份据称出自青海省商务厅的红头文件,因为“内容不当,早已被收回撤销”。

  而这起事件的起源,还要从2005年说起。当时,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开发遇到资金困难后,将公司股权“一股二卖”,由此引起了这场千亿矿权纠纷。

  2003年9月,青海海西州政府与李似龙的香港华利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签订《风险勘探开发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一井田煤炭资源等项目协议书》,协议总投资15.6亿元。华利公司按协议设立独资项目公司——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

  木里煤田是青海惟一的焦煤资源整装勘查区域。海西州政府本意欲借助李似龙的“实力”,开发聚乎更矿区一井田(以下简称一井田),但李似龙并无资金履约。各大银行贷前调查发现,华利公司只是一家皮包公司,于是纷纷拒贷。青海省公安厅青公信字(2006)第068号公函也显示:紫金公司注册资本980万港元,出资均靠借高利贷筹集,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全部抽逃。

  2005年初,李似龙结识陕西民营企业家金宗博。金宗博便以自己的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跟李似龙合作。2005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资300万元。这笔资金让生死攸关的华利公司、紫金公司得以喘息,并在次年煤田整合后成立的青海木里煤业有限公司拥有12%的股权。

  然而,在该项目被出售给金宗博的企业之后,仅仅过了13天,2005年7月25日,华利公司又与兴青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兴青公司以1500万元的对价,收购华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权及相应的一井田煤矿项目开发经营权。履约期满,兴青公司仅履行120万元。

  于是,几家公司之间的“糊涂账”,就这么因为“一股二卖”而搅在了一起。

  2005年10月和2006年7月,金土地公司两次向西宁市中院起诉华利公司、紫金公司。2009年1月19日,西宁市中院判令“华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金土地公司向有关机关办理紫金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变更手续”。

  案件发回西宁市中院重审后,兴青公司被追加为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开庭。

  庭审过程中,兴青公司出具了一份关键证据——青海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编号为青商资字(2005)296号(以下简称296号文件)。

  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华利公司将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权折合人民币1042.91万元转让给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龙变更为马少伟。

  就在庭审当日,296号文件复印件上出现“情况属实”的注明,并加盖有青海省商务厅公章。这份突然现身的红头文件,无疑加重了兴青公司胜诉的砝码。

  重审过程中,金土地公司的辩护人发现296号文件存在一系列疑点,很可能涉嫌伪造。金土地公司遂出具十组证据对296号文件加以证伪,但未被采信。重审之后,2014年12月1日,西宁市中院做出与该院一审结论相反的判决:驳回金土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关键理由是: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协议转让股权未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金土地公司提出上诉。296号文件这一关键证据在青海省高院也得以采信。2015年7月7日,该院以“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因未经审批尚未生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以说,这份“296号文件”,让兴青公司在一系列诉讼中,做到了“所向披靡”,几乎立于不败之地。

  2017年6月,走投无路的金宗博通过“网上发帖”,“曝光”296号文件涉假。出乎意料的是,网络曝光引起了青海省纪委的关注。

  青海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在与金宗博沟通、反馈过程中表示,经省纪委核查小组调查,省商务厅出具过296号文件,但发出后不久发现有问题,作收回撤销处理。

  此前,就296号文件真伪,金宗博曾数次向青海省商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4月和5月,该厅两次向金宗博复函,均称“296号文件系真实文件”“296号文件原始档案丢失无法公开”,却回避了省纪委查实的该文件被收回撤销的关键事实。为此,金宗博于2018年5月向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

  来自商务部的材料显示,青海省商务厅2018年6月5日在给商务部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文件(296号文件)内容不当”“该文件已被收回撤销”。令人费解的是,青海省商务厅在上述答复书中强调:“我厅给申请人的答复中虽未明确该文件已被撤销的事实,但并非故意隐瞒抵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对记者说:“296号文件明显有悖常理,存在严重造假嫌疑,不排除涉假嫌疑人利用红头文件寻租,有待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如今,“296号文件”的真伪,终于有了清晰的结论。但是,隐藏在“296号文件”背后的问题,却依然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此,《光明日报》专门撰写了评论,批评了这起事件中以青海省商务厅为代表的某些机关不负责任的做法。

  评论指出:“正是这一纸红头批文,折射了太多的官场与市场、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具有溯及力,法律效力的丧失自行为发生始,等同从未做出过。如果法院以此为庭审证据,裁判就失去了公正的基础。当然,这也正是青海省商务厅在10年时间含糊其辞所引致的结果。这一结果,让后来买入股权者获利超百亿,而先买者只有堆起来近四米高、装了13箱的700多封申诉、控告和检举信件。”(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