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缓解济南市停车供需矛盾,鼓励多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济南公布了《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独立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包括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二)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

  (三)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规划建设

  1。鼓励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间、闲散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的自有闲置空地。

  2。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范围。

  3。对涉及规划退界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二)土地供应

  1。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3。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4。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原为土地划拨的,维持原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的,暂不调整土地出让金。

  5。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分割转让。土地用途明确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三)税费减免

  1。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2。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临时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公共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3。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

  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全免,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20%,直至递减为0。

  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前两年全免,第三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20%,直至递减为0。

  (四)商业开发

  1。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在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商业面积,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弥补运营收入。

  2。单位及社区楼院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收费管理。

  3。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可进行租赁经营。

  4。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公共停车设施,经城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

  (五)运营收费

  1。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能满足周边停车需求的,一律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诱导设施。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确定。

  (六)资金奖补

  市区两级设立停车设施专项资金,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和奖励补贴。奖补标准不高于建安成本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经测算,具体泊位奖励政策如下:

  1。地下停车设施。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2万元。

  2。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分类别执行不同标准,多层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5万元;升降横移式、简易升降式、垂直循环式、钢结构自走式等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0.6万元;水平循环式、多层循环式、平面移动式、巷道堆垛式等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0.8万元;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万元。

  3。地面停车设施。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的地面停车场,使用两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500元。

  三、申报办理

  (一)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手续。

  (二)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初审合格后,报市停车办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

  (三)地下停车设施、地上停车设施分二次进行奖补,第一次在项目验收备案后拨付40%,第二次在项目运营3个月后拨付60%;地面停车设施运营2年后拨付。

  (四)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投资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用途,一经发现,取消其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其它

  (一)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公布实施后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魏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