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不慎被路中的绳子绊倒,导致受伤住院。因为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孙某将绳子等杂物的放置者王某起诉至法院,日前,经法官调解,被告赔偿孙某各项损失8000元。
原告孙某系幼儿园教师,一日孙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为躲避路上的木头、水管等物品,却没有看清路中拦着的绳子,被绊倒受伤住院,原告孙某后发现该东西是被告王某为其子盖屋所放置的,原告与被告商量赔偿事宜不成后,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相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主张,放置该绳子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行人过路时,被放在路上的东西绊倒,且该绳子两端有红色的布条,十分显眼,具有警示作用。同时,原告孙某怀有身孕,不宜骑电动车,所以原告本身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称原告孙某所要求数额太高,只同意赔偿4000元 。主审法官认识到双方对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主要是在赔偿的数额上有分歧,所以庭后对双方组织了调解工作。
一方面,法官了解情况后告知原告孙某,被告家庭情况不太富裕,其妻子早年去逝,现在为儿子盖房子都是借的钱。另一方面向被告王某阐释其在公共道路上私自放置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在法官的努力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双方再无纠纷。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的做法属于侵占公共道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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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东营赵某走在行人通道上,看到路边绿化带有一高出地面的水泥圆台。出于好奇,赵某便走了过去,结果圆台上的水泥板忽然断裂,赵某掉进了污水池,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179天,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某便将城管部门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管理单位,城管部门没有对污水池上覆盖的水泥板及时管理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给予处理,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维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赵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确定城管部门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5.4万余元。
来源:黄三角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