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烈属为每人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为每人每年4593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为每人每年45930元,红军失散人员为每人每年20720元。

  通知要求,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7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26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