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并据此认为,酒后驾驶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近日,德州市一市民醉酒后开电动四轮车,就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此案也成为平原县首例醉驾电动车判刑案件。

  2016年2月28日,郑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南外环与南街新村丁字路口向左拐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辛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肇事后郑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后经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郑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某危险驾驶罪。

  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平原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洪安介绍,本案的焦点是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是不是机动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显示,该车是由动力装置(电动机)驱动,具有四个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根据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判定为机动车范畴。郑某触犯的是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悉,目前马路上跑的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大部分属于机动车范畴,开这些车上路前也喝不能酒。否则,不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