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由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融资渠道,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济南市近日出台《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市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PPP项目公司,但持股比例应低于50%,且不谋求实际控制权。
哪些项目适用于对社会资本开放?实施意见提出,优先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灵活、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长期合作关系清楚、具有长期稳定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流通、家政等公共服务领域。其中,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在操作模式上,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股权基金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
济南市提出,PPP项目一旦确定,社会资本方要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但持股比例应低于50%,且不谋求实际控制权。各县(市)区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兜底市场风险,严禁违规为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提供融资担保或变相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