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8月11日讯(记者 苏龙生)近日,菏泽牡丹区某公司销售员晁女士发帖称,她因为生育,被公司终止了合同。今天,大众网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山,张思山称,合同中“不得结婚、不得生育”、“业绩不好合同终止”、“工伤自理”等规定属无效条款,晁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女职员怀孕被终止劳动合同 质疑合同是否合法

  晁女士为菏泽市成武县人,2013年毕业之后与菏泽市牡丹区某快消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岗位为销售专员。因为工作需要,晁女士所在的销售部门需要经常出差,因此公司制定了“员工30岁之前不得生育的规定”。

  考虑到自己刚毕业,暂且没有结婚打算,外加公司福利待遇不错,晁女士痛快地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名。但是去年年初,晁女士遇到了意中人,并于当年9月份登记结婚。今年6月,晁女士到医院进行体检,被告知已有两个月身孕。

  晁女士称,她拿到体检结果之后,就陷入了纠结的境地:“一方面自己确实年龄不小了,出于家庭考虑,确实想要一个孩子。但另一方面,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30岁之前不得生育,怕因此影响工作。这件事我足足纠结了一个多月。”

  考虑到此事关系重大,7月份,晁女士将自己怀孕的事情告知了公司人事处。公司的做法让晁女士彻底“凉了心”:“公司告知我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看在工作几年的份上,就不需要交纳什么违约金了。但是劳动合同需当即终止,我的岗位也会被其他人代替。”

  晁女士不解:“”这样的劳动合同到底合不合法?自己这几年的工作积累就这么白费了?”

  该合同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 晁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赔偿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山称,《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生育权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规章制度中 “女员工30之前不得生育”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对于妇女生育权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晁女士的合法权益,晁女士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张思山称,近年来,劳动合同中容易出现违规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职工在试用期内,由公司提供餐宿但没有工资;公司安排加班,职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是一种奉献没有加班费;本用人单位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等。其次是本应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利,用人单位违规履权。例如:员工偷拿公司财物进行罚款,保安人员随意对员工进行搜身检查等。

  张思山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格外注意,好的规章制度往往能充分调动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带来巨大效益;而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则会侵犯职工权益,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