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宁8月11日讯 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2016年1至5月发行人主动撤回首发申请、证监会终止审查的17家首发企业名单,其中,今年1月份第16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前主动撤回IPO申报材料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批被终止审查首发的唯一一家山东企业,同时也是2016年首家主动申请取消审核的IPO公司。
今年1月份发布的证监会发审委2016年第16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带病申报”成在审企业的重点关注 辰欣被疑实名举报
记者在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集中公布17家终止审查首发企业情况》中看到,本次公布的17家终止审查企业,多数是由于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具体事项而主动申请撤回。从首发审核实践看,在审首发企业主动撤回发行申请,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发行人、保荐机构在申报时对发行条件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偏差,通过审核沟通意识到自身不符合发行条件;二是虽然申报时符合发行条件,但随着生产成本、市场价格、行业竞争等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不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三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企业对财务战略和融资方式作出调整,如拟引入新的战略股东、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等;四是少数企业、保荐机构急于先上报、先排队,隐瞒企业存在的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就上报材料,在审核过程中问题逐渐暴露。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因上述前三种情况申请终止审查,是企业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权利,这也正是首发制度允许企业主动撤回发行申请的制度目的所在。但是,对于前述第四种情况,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或有债务、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意图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有遗漏乃至欺诈发行,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不意味着上述法律责任的豁免,并不产生终止追究责任的法律效果。证监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在审企业是否存在“带病申报”的问题,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强化问核工作力度,从严审查、从严把关,坚决把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