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仅四天,便将妻子送回了娘家,同时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岳父及妻子共同返还彩礼款189200元。巨野法院一审判令俩被告返还原告1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农历2014年11月21日,小曹与小玲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按照农村习俗,小曹给小玲彩礼款88000元,提盒两个,每个提盒内装有现金600元,小曹父母给见面礼6000元。见面仪式结束后,小玲给小曹押回6000元。

  5天后,小曹让媒人到小玲家商量结婚事宜,给小玲捎去棉绒子150斤和现金8万元。媒人交给了小玲的父亲,用于购买结婚用品。

  半个月后,22岁的小曹与还不满17岁的小玲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因小玲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刚3天,小玲便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小曹随即带领小玲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诊断,小玲患有糖尿病。

  郁闷的小曹从济宁回来后,就将妻子送回了娘家。2天后,他将岳父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由俩人返还彩礼款189200元。

  案件受理后,巨野法院大义法庭的谷法官依法给俩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开庭时,俩被告均未出庭,也没有进行答辩。法庭遂传唤了四名媒人(男方二名,女方两名)出庭作证,媒人的证言与小曹的诉请基本一致。

  巨野法院认为,原告小曹与被告小玲未经政府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前,小玲接收小曹现金17.3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双方确已同居生活,被告可酌情返还,小曹父母给小玲的见面礼6000元不属于彩礼款,法院对此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遂缺席判决小玲及其父亲返还小曹彩礼款14万元。

  来源: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