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在国内尚无先例的情况下,我省有望率先出台多元化解纠纷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当前化解纠纷过度倚重诉讼途径。为促进化解纠纷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今年初我省开始着手制定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是一部促进类型的法规,其立法宗旨是优化配置各类化解纠纷的社会资源,建立一个高效公平、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促进多种化解纠纷方式的运用和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和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郭建昌介绍,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由和解、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等多种途径构成,按照立法权限划分,诉讼和仲裁制度属于国家立法权限,因此此次我省制定的《条例(草案)》调整范围不涉及诉讼、仲裁程序,重点对纠纷化解主体的职责、行政解决纠纷、程序衔接、组织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达到了“资源整合、路径指引”的目的。
该条例草案不仅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办、信访办等部门机关在多元化解纠纷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分工,还明确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林业以及村(居)委会、工青妇等团体也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多元化解纠纷。
该条例草案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化解途径,并作出“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倡导性规定。为了实现多种纠纷化解途径的合理衔接和相互协调,对各种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分工作出了细化规定。比如,对于婚姻、赡养等家事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争议,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等7种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除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能调解或者没有必要调解的外,法院可委派或委托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先行调解。(原文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