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管理。事业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编制。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超编进人逾期不改处分相关领导及人员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
(二)超编进人或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