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2月25日讯(记者 王露 曾钰淇 通讯员 王岱卉)2016年2月25日下午,山东省盐务局公布了2015年涉盐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从省盐务局了解到,2015年全省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1886起,比2014年增长7.1%,查获各类违法盐产品6251.2吨,比2014年增长69.32%,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228起,比2014年增长261.9%。刑事拘留218人,比2014年增长327.45%,判刑58人,比2014年度增长286.67%。2015年销售食盐101.18万吨,同比减少23.49万吨,降低18.84%。其中,入口小包装食盐销售27.73万吨,同比减少1.80万吨,降低6.09%。
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在讲话中提到,多年来省盐务局一直以把食盐打造为最安全、最放心的食品为最高目标,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为己任,不断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查处并移交了一大批涉及面广、数量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有力的打击了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食盐市场。为了展示2015年全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警示教育各类盐业生产、经营主体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形成严厉打击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舆论氛围,省盐务局从各地查处、移送并判决的案件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例2个,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例3个,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案例1个,涉及非法经营的案例4个。
山东省盐务局盐政行管处处长何建勇发布2015年涉盐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烟台李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某在明知曹某某、侯某某从事加工面条等面食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以24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人工业盐400公斤。曹某某、侯某某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面条、混沌皮、水饺皮并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9万余元。案发后,在曹某某、侯某某处查扣尚未使用的工业盐265公斤。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间,李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以64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工业盐800公斤。孙某某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案发后,在孙某某处查扣尚未使用的工业盐355公斤。
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间,李某某在明知武某强(另案处理)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工业盐1500公斤。武某强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批发给刘某某、李某兰等人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8万余元。案发后,在武某强处查扣尚未使用的工业盐35公斤。
2011年至2014年4月间,李某某明知武某军、许某某(另案处理)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工业盐5000公斤。武某军、许某某使用上述工业盐加工猪头肉等熟食并批发给徐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10万余元。案发后,在武某军、许某某处查扣尚未使用的工业盐400公斤。
李某某参与的食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案发后,从李某某处查扣尚未销售的工业盐2200公斤。
2015年10月14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二、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四、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二、菏泽田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田某某在郓城县金河路其经营的“天成快餐店”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案发时店内尚存有待用的工业盐4500公斤。
2015年8月27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田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二、禁止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对工业盐4500公斤予以没收。
案例三、泰安邱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5年4月,泰安市鹏飞工业盐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邱某,伙同王某、邱某某、芦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琵琶湾村鹏飞工业盐销售中心租赁的仓库内,用在工业盐中加入碘酸钾溶液,再分装成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的方法,共计加工了8吨,已销售3吨。案发后,从泰安市鹏飞工业盐销售中心租赁的仓库内查扣尚未出售的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4.73吨,热封口机一台、电子称一台、喷壶一个、打码器一个,假冒食盐包装袋7000个、假冒食盐包装箱150个,工业盐34吨。
2015年11月6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邱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芦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五、涉案违法所得7700元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