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泰安张某等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5年3月至5月,张某、杨某坤、徐某、范某某、杨某双等五人,在泰安市泰山区黄家庄村杨某坤提供的厂房内,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加工成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后对外销售。其中,张某负责联系销售渠道并联系制作假冒食盐小包装袋;杨某坤负责出资、提供厂房、联系生产资料等;徐某负责假冒食盐的生产加工、对外送货、回收货款;范某某负责联系假冒食盐外包装箱并与杨某双负责对外送货。期间,五人共加工假冒小包装餐饮直供盐近90吨,已销售40余吨,销售金额150300元。
案发后,从杨某坤处查扣尚未出售的餐饮直供盐2239箱(每箱20公斤)共计44.78吨,扣押违法所得150300元、假冒外包装箱585捆(一捆10个)、小包装袋30件(一件2000个)。从徐某处扣押上料机、搅拌箱、封箱机、封口机各一台。
2015年11月10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杨某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三、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杨某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杨某坤被扣押的非法所得150300元、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20000元及被扣押的假冒外包装箱585捆(一捆10个)、外包装袋30件(一件2000个)、餐饮直供盐2239箱(每箱20公斤)、上料机、搅拌箱、封箱机、封口机各一台及假冒食盐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九、枣庄徐某某等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徐某某伙同徐某购进原盐、精制工业盐、日晒盐共计23.6吨,充当食盐在枣庄市峄城区进行销售,期间先后被枣庄市盐务局查获3次,共计查扣14.05吨。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程某某从徐某某、徐某处购进原盐、精制工业盐1吨销售给村民使用,2015年4月11日又从二人处购进100公斤盐产品,在向村民销售时被枣庄市盐务局当场查获。
2014年10月至11月,陈某从徐某某、徐某处购进工业盐8.5吨,销售给村民使用或王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销售。
2015年12月31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
二、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四、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例十、青岛谭某某等非法经营食盐案
2009年至2014年2月,谭某某多次从马某某处购进粗盐(原盐)60余吨,以食用盐用途销售;2014年3月1日,谭某某从王某某处购进工业盐28吨以食用盐用途销售。谭某水、谭某山为谭某某购进的盐产品进行储藏、运输及销售。
2015年2月5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二、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谭某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五、谭某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盐政行管处处长何建勇表示,从此次公布的10个案件来看,涉及到了4个刑法罪名,体现了涉盐违法犯罪日趋多样化的特点;每个案件涉案人数多为2人以上,涉案盐产品数量较大,反映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向团伙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受到刑事追究的,有4人为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业户,说明了售假对象有由普通消费者向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业户扩散的苗头。
省盐务局相关领导提到针对当前盐业市场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受盐业体制改革舆论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国家要取消食盐专营的不实传言,给食盐市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冲击。主要表现为部分盐业生产、经营企业、食盐零售业户守法意识开始淡薄,生产经营出现了违法倾向;有的地方个别不法分子已经购买了食盐生产、分装设备、假冒食盐包装袋和原料盐,开始进行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销售活动。从去年的各项执法数据看,无论是查处的盐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还是涉案盐产品的数量,较往年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二、工业盐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我省作为全国产盐第一大省,由于当前化工行业开工不足,用盐需求下降,供求关系失衡,工业盐已经严重产大于销。如果对工业盐的监管稍有放松,便会给食盐市场形成强烈冲击。近几年,相关部门对工业盐的经营管理问题有不同的意见,给盐务部门开展对工业盐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阻力,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的案件持续增多。
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严重。由于在我省盐务部门已不具有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职责,无法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只能采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处罚措施,致使各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的案件呈集体爆发之势,单纯依靠事后追查局面很难掌控。2015年7月至12月,各地盐务部门共查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食盐市场案件259起,查获的涉案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95.2吨(具体流入居民家庭的数量难以统计),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案件12起。
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在发言中强调,下一步省盐务局将认真研判食盐市场形势,及时组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强与食药、公安、卫生、工商、质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对食盐市场的监管合力。不断深化两法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对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震慑作用,始终保持对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净化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
同时,省盐务局郑重提请广大消费者,要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从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门店购买食盐。同时要求各类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业户要增强守法意识,一定要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私盐假盐,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