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临沂李某某、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4年11月至12月4日,李某某、张某某驾驶车号为鲁VBD006的白色箱式货车在沂水县马站镇东旺村、西旺村、崖下村、祉村,诸葛镇马家河北村等地以工业盐充作食用盐销售给村民。2014年11月26日,在销售时被沂水县盐务局查扣细盐1750公斤,给予了没收盐产品,罚款六千元的处罚。12月4日,李某某、张某某在沂水县杨庄镇峨山口村销售工业盐时又被沂水县盐务局查获,车上尚有待售非碘粗盐2250公斤。

  2015年11月25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对作案工具鲁VBD006白色箱式货车予以没收。

   案例五、济南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3年夏天至2014年 10月,王某某将无任何标识的劣质粗盐及细盐,销售给济南市历下区七里堡市场、还乡店等地的食品加工店。其中分两次销售给范某某2.25吨,分三次销售给崔某某1.15吨。

  案发后,从王某某仓库查扣待售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5吨、白色编织袋装细盐2吨,从范某某处查扣待用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1025公斤,从崔某某处查扣待用的黄色编织袋装粗盐450公斤。

  2015年7月17日,历城区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对涉案非碘盐8.475吨予以没收。

  案例六、枣庄张某某、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张某某、赵某某在租用的民房内安装食盐分装设备,用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假冒食盐包装袋、包装箱、原料盐分装成假冒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岳”牌小包装食盐,共计加工了9.5吨。在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等地销售了7.9吨,非法经营金额51100元。

  案发后,在制假处查扣假冒“东岳”牌400g装低钠海藻盐1600公斤、全自动食盐分装机一台、自动捆包机一台、打气泵两台、假冒碘盐防伪标志9703个、假冒“东岳”牌小包食盐包装袋9703个、假冒低钠海藻盐包装箱429个、假冒海藻碘盐包装箱160个。

  2015年8月10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例七、莱芜李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3年4月至10月,李某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分12次销售粗盐130吨、细盐26吨,共计156吨。其中将100.75吨销售给周某某,周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盐产品在市场作食盐进行销售,其销售对象为食品加工户、餐饮户、粮油店、干菜店等涉及60余人。案发时,已售出80.25吨。

  2015年10月30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二、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三、李某某的作案车辆解放牌货车一辆、周某某的作案车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及购盐款7300元,均予以没收。

  李某某、周某某两人提起上诉,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