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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买被拐女 就得受处罚

  “买方入刑”在我国刑法中一直存在。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拟对第241条第六款进行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刑(九)对这一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专家表示,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最终的从轻或减轻但不能免除处罚,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

  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人贩子的处罚一般都是从重处理。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齐鲁壹点 记者 王杰 李师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