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人管理是校车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此,《办法》作出专门规定,校车驾驶人须满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等六项基本条件。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学前教育幼儿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以及以租赁车辆等形式接送学生上下学问题,同样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孟富强说,这几个问题虽然不属于校车安全管理范畴,但由于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为了与校车安全管理有序衔接,避免管理真空,《办法》对开通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也作出了具体的倡导性规定。(王佳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