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校车标牌最高处二千元罚款
实践中,无论是由个人还是学校提供校车服务,都存在成本过高、资金后续支持乏力的困难。为此,《办法》作了与《条例》不同的处理,将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突出强调,旨在倡导、推动各地首先选择这类企业,利用这类企业从事客运的丰富经验,为校车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同时《办法》增加了“四定”内容,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办法》明确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等九项材料。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