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东营12月29日讯 29日上午,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邓学振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今年8月下旬,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政府关于未取得试生产批复之前不得试生产的通知要求,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培祥批准,擅自进行混二硝基苯装置投料试车。8月28日、29日,该公司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月31日下午4时38分,该公司进行第三次投料,装置运行仍不稳定,当晚10时24分再次停车。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操作人员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上的法兰拆开,打开放净管道阀门,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8月31日23时19分引发重大爆炸事故,导致公司职工及其他单位施工人员13人死亡、1人重伤、17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造成经济损失4326万元。

  利津县法院认为,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要求,未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试生产,导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特别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李培祥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被告人邓学振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属于对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后果,判决被告人李培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邓学振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