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账户掩人耳目
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受贿,是夏洪华作案特点之一。
金某是济宁市农业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自夏洪华担任科长以来,一直是夏洪华的驾驶员。在案件初查阶段,任城区检察院通过对金某银行账户进行分析,发现大量可疑线索,进而查出了夏洪华多次受贿的事实。原来,早在购买宝来汽车的时候,夏洪华就指使金某办理了一个农村信用社的存折,用来存放购车款,但一直由夏洪华持有。
泗水县是全国重点扶贫县,为了争取被纳入扶贫计划和获取扶贫资金,在夏洪华调研、督导时,该县两个镇政府的领导多次表示希望夏洪华予以照顾。趁此机会,夏洪华一方面答应帮着争取,一方面提出让他们解决一下扶贫科的办公经费和扶贫项目的“材料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3日至2011年8月2日,夏洪华利用职务便利,5次向泗水县两个镇政府索贿共计19万元。其中两笔共计15万元打入了户名为“金某”的农村信用社存折内。此外,夏洪华非法收受某县农业局的3万元赃款,也打入了该账户。
正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为了捞钱,夏洪华也曾热心“帮助”熟人。搞水产养殖的微山县鲁桥镇村民董某就是受益者之一。
2010年前后,省里年度扶贫资金有剩余,便安排给部分地市的一些小型项目上,其中,给济宁地区的扶贫资金高达75万元。夏洪华看到了“商机”,主动联系了董某,让其准备申报材料,以领取15万元的扶贫资金。同时,夏洪华与其约定,自己要5万元的好处费。经过运作,董某等人顺利拿到了15万元的扶贫资金。之后,董某将一个存有3万元现金、户名为“段某”的存折交给夏洪华。而夏洪华也是随用随取,没有将该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取出或者转入自己的账户内。
据统计,夏洪华在案发前担任扶贫科科长的7年时间里,共受贿22次,受贿金额累计64万余元。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基层扶贫部门作为国家扶贫工程的执行机构,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是其重要职责之一。然而,作为相关负责人,夏洪华在金钱的驱使下,疯狂追求物质利益,利用手中权力大搞钱权交易,将党和国家的扶贫惠农政策当作中饱私囊的工具,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令人痛心,发人深省。该案的发生也警醒人们,需要为扶贫资金加上一把“安全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和程序,增强扶贫资金发放的透明度,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和预防力度,多管齐下,使扶贫资金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