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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出台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快递物品损毁将罚万元

A-A+2014年10月17日09:34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济南10月17日讯 (记者 刘岩)齐鲁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为了加强寄递安全管理,《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起草完成。《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制定,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寄件人需当场验件 否则将被拒收

  据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指出,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为了规范寄递环节,《办法》对寄递企业收寄物品环节做了以下要求:寄件者要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对于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寄件者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如果寄件者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严禁寄递公司乱扔物品 寄件丢失将罚款万元

  为了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办法》中规定,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同时,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对于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的企业,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了保护寄件者的合法权益,《办法》中规定,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因寄递企业造成的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因经营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将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办法》明确规定,严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的行为;严禁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的行为;严禁倒卖用户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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