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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揭国企高管贪腐戏法:暗箱操作给自己涨年薪

A-A+2014年8月26日09:28南方都市报评论

  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因贪腐金额创下广州公职人员贪腐最高纪录而备受关注。南都记者梳理广东各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32起具有一定影响的国企贪腐案,结果显示:国有企业高管主要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侵吞、占有、挪用国有资产。其中,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物资采购、商品销售、财务管理、企业改造和国企转制等是案件多发环节。

  董事长落网高层员工跟着落马

  近年来,国企高管贪腐案不断爆出一个共性现象:在侵吞国家财产时,国企内贪腐的“大老虎”和“小苍蝇”们走上抱团犯罪的道路。32份判决书中,过半案件的国企高管通过建立犯罪目标,发展同伙,不断扩大腐败空间。2011年查处的广东新广国际重大经济案件中,除新广国际原董事长、总经理吴日晶外,被查的还有原副总经理章望生、财务部原总经理冯志标等,他们互相利用,共同谋划,大肆挪用公款,受贿索贿。

  同时,贪腐者试图通过团伙犯罪进行利益制衡,共同庇佑遏制案情曝光。2006年至2008年,时任海天国贸集团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胡波,伙同该集团总经理黄艳萍及其助理通过虚开发票、单独侵吞债务重组奖金等方式,多次贪污公款共120.4098万元。

  此外,一些下属就算没有参与,对上级领导违法也视若无睹。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原行长屈建国,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珠海中院一审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查,屈建国贪腐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该案中屈建国变相套取公款,分行的副行长、中层领导并非不知情,明知屈建国违反财务制度,却无一提出反对意见。

  或许因为如此,珠三角一份纪委部门调研报告显示,犯罪情节较严重的国企高管贪腐案,举报线索多数是通过群众等外部监管获取。

  高管做“阴阳表”违法涨年薪

  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各代表团审议省纪委工作报告披露,在近年纪检部门查处案件中,国企贪污腐败案占近半,比党政机关的还要高,系反腐重灾区。其间,纪委等部门发出文件,加大对国企一把手监管力度。但从多起案件来看,涉案的国企一把手“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不惜牺牲公司、员工公共利益。

  2006年,胡波谋划给自己涨年薪的“灰色计划”。但是,实施计划最大阻力是《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该规定明确对其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年薪发放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为此,他找到该集团原总经理黄艳萍、原总经理助理等,经与黄艳萍、余某、叶某某商定,以“阴阳表”形式发给自己及黄艳萍各25万元(即制作两份发放总额一致的明细表,一份表上胡波、黄艳萍的拟发放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一致,各为25万元;另一份表上胡波、黄艳萍拟发放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各5万元,将余下各20万元分摊到其他员工发放金额里)。随后,因珠海国资委不同意海天国贸集团发放债务重组专项奖励金,胡波、黄艳萍也未退还上述奖金。据法院统计,2006年至2008年,胡波通过此办法获取“黑金”100多万元。

  为何涉案国企一把手可能躲过监管?珠三角一名法官介绍,以胡波案为例,能顺利得到其他高层相助,除利益驱使外,无疑与其集团内部人事架构有关,董事长权力独大。类似情况也发生在新广国际重大经济案件上,新广国际集团董事会仅三四人,吴日晶不仅是董事长,还是公司党委书记,且长期代行总经理职权。

  “目前,确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名企业人士透露,对于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多是行政和党纪的监督,效果有限。理论上,企业内的纪检部门可以监督国企高管,但两者实际是上下级关系,具体操作上不可能很好地监督。

  找相熟企业或亲戚联合作案

  因在企业内拥有绝对话语权,不仅方便国企一把手在企业内拉拢人脉,还可以吸引民企相助,互相扶持获利。例如,广州市(国营)九佛电器厂原厂长钟学周为利用工厂改制机会图谋私利,召集自己控制或熟悉的4家关联企业负责人开会商议,明确提出自己负责将九佛厂的公款以货款名义转到四家公司账户,四家公司用该批款项购买九佛厂改制60%股份,待改制顺利完成后无偿将所购全部股份转移给钟学周。由此,钟学周成为转制后企业的最大股东,占股96.3%。

  无独有偶,2010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湛江市坡头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林观贵在企业改制间隙伙同他人,擅自将政府委托代管的50%股权非法据为己有。

  由于有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国企一把手在伪造证据方面具备先天优势,面对司法机关调查时一时蒙混过关。例如,湛江人徐某伙同他人伪造借据、合同等文书证据,指使湛江一全民所有制的物资公司总经理贲某作伪证,虚构该公司向吴某借款事实,以此向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民事裁判,占有1633平方米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通过牺牲国企利益,转移成为私人资本后获利。“这样作案手法具有一定隐蔽性。”相关法官说,通过授意亲信成立公司,转款到个人账户,达到洗钱目的。此类“自己不方便操作,就找熟悉的企业或是亲戚联合作案”的方法,已成为国企一把手转移国有资本的重要手段。

  我们过去有一个错误,就是国有企业的监管通过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来建立,实际上,建立监事会、董事会往往是低效或者失效的。对国企“一把手”要进行终身问责,既要追究法律责任还要追究经济责任。一些国企干部出了问题,造成很多国有资产流失,判上几年、没收个人财产,威慑力还不够,还要加大经济惩罚。因为不少人早已把个人资产转移到国外,没有经济处罚,他们出狱后照样逍遥自在。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和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说,国企的监管部门并不少,上有国资委、外有纪委,内部也有纪检人员,但这些监督力量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新华社)

  国企高管犯罪三大特点

  抱团犯罪32份判决书中过半案件国企高管通过建立犯罪目标,发展同伙,团伙犯罪进行利益制衡,共同庇佑遏制案情曝光。

  权力独大国企董事长暗箱操作,规避地方政府政策,给自己涨年薪,不惜牺牲公司、员工的利益,内部纪检部门监管有限。

  手法隐蔽国企一把手在企业内拉拢人脉,吸引民企相助,互相获利,自己不能干的找外人帮着干,能干的找亲戚帮着做。

  采写:南都记者任先博 实习生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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