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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报违反8项规定案件 公车私用受处分承担费用

A-A+2014年8月26日07:43大众日报评论

  2014年8月18日至24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53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山东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济南市历下区建筑新村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李红军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由其个人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2.济南市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二大队工作人员王传耀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由其个人承担因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3.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凤台村党委书记乔联军收受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教办主任张韶林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在全区通报。

  5.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村委主任苗传玉违规发放加班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临沂市郯城县民政局科员李峰上班期间上网玩游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通报批评。

  7.滨州市无棣县水湾镇政府驾驶员仝德彬得知所驾驶公车列入拍卖计划后,私自更换配件从中获利,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8.菏泽市成武县农商银行智楼支行行长任文波、金城支行行长邵先争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农商银行被通报批评。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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