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租住满五年或可买下保障房
鲁网4月8日讯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条例》租户连续承租保障性住房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而对于出租、捐赠自有房屋作为保障房的市民,政府部门将提供税收优惠。
租赁满五年可购买承租保障房
根据《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遵守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除外。出售政府投资建设的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管理,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如确需转让,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后,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出租、捐赠自有住房作保障房可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城镇住房保障,或者出租、捐赠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保障性住房,将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租售管理,其配租、配售对象应当为经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的轮候对象。《条例》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出租、捐赠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市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隐瞒、虚报信息申请住房保障最高将面临补缴租金3倍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分配、申请公租房的处罚措施。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如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将被责令退回,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并处应补缴租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的,责令退回,并处领取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此外,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租金补贴,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依法登记为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未依法向其发放租赁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首批经济适用房去年已获产权可买卖
按照《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若干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五年,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不再标注划拨。
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济南市分四批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房共计1259户。其中槐荫区世纪中华城小区248户,长清区雅居花苑447户,长清区龙泉居564户。到2013年,最早的一批世纪中华城的房源已满五年,按照规定已可以买卖,但要向市政府交纳70%的收益差价。(山东商报记者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