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2013年06月30日新华网)。
媒体在报道这条消息时,又特意将“常回家看看”突出出来,比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于是,再次引发网民热议。之所以称“再次”,是因为该法在征求意见时,就对“常回家看看”进行好长一阵子争论,话题集中在赡养老人属道德范畴的问题,用法律来约束合不合适?不是儿女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存在诸如与探亲时间不足相关的带薪休假问题,收入不高赡养经济支撑力不足等难题……由此,质疑将“常回家看看”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这些观点中,暗含着客观真实的难题,吐露的是真实的心声,值得关注。但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理解,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和误解。
第一,强调法律义务,并非放弃道德上的规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起着兜底作用。目前,在整个城镇化加快的过程中,不断分裂出的小家庭,不断出现的一些空巢老人,他们的精神需求和亲情需求怎么样得到满足,是个必须研究并着手解决的问题。之所以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就是着眼于这个社会发展趋势,对老年人关怀与赡养作出的底线规定,目的是提醒和督促人们更加注重履行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法律义务,并不是放弃在道德上对人们继续进行弘扬孝道的宣传教育,而是用道德和法律共同来支持“常回家看看”这样一个伦理义务,使我们中国的孝道得到弘扬,也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并非将养老的义务完全推给子女,政府撒手不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三章用九个条款从国家层面对老年人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社会保障,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法律作出的规定,既是各有关部门工作的责任,也是公众监督各部门履行责任的重要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宏观上提出要求,紧接着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加速的老龄化带来一系列的养老难题,其中养老机构“供不应求”最为突出。民政部出台的这两个《办法》,就是针对这个突出难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呼应,对于缓解老人养老困难,在养老机构方面作出相应的回应,履行政府责任。
第三,不是小打小闹,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人口老龄化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与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对原法修改了38条,新增了38条。总体上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案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除了要满足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愿望以外,还有把养老,把老年人应对老龄化作为国家战略提出来,包括对老年人权益的一些保障,包括未来社会养老怎么办,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以“脱胎换骨”,实现了质的飞跃。
当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决的是有法可依问题,要使老年人权益得到根本保障,还必须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尤其事涉政府层面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还需要具体研究实施细则和促进落实的保障措施,比如,对民办的养老机构,在税收、土地等一系列方面的政策,如何加大支持力度?在用电、用水包括税收方面,如何提供优惠并落到实处?还有,如何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些看起来是部门工作,实质上所检验的是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问题。难题需要一个一个去攻克,措施需要一项一项地去落实,这不仅需要子女承担义务,更需要政府认真履行责任,家庭、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老年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久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