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从重处罚。同时,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毫无疑问,这次《意见》的发布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而且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与针对性,几乎将此前一系列性侵女童案件中可能出现逃脱强奸罪刑罚的行为都一并囊括。尤其值得一提的便是,嫖宿幼女罪的出现,与如今《意见》规定的法律适用几乎已经为嫖宿幼女罪画上中止符。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1997刑法修订时,减少死刑是重要主题之一。于是,嫖宿幼女罪作为减少死刑的一大进步而出现。只是当时的法律制定者显然没有预料到,如今的嫖宿幼女罪在近些年被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加以利用,即便明知受害人为幼女,只要涉及金钱利益,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摆脱强奸罪的最高刑罚。贵州习水2009年4月曝出性侵幼女事件: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5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检方以“嫖宿”而非“强奸”的罪名提起公诉,引起舆论哗然。
此后,嫖宿幼女罪一直担负着“恶法”的名声,尽管这本不是嫖宿幼女罪的过错。对于如何化解立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坊间争议不断,立法不能脱离民意,嫖宿幼女罪可能造成的法律漏洞如今得到填补,而这样的填补方式是顺应民意且坚持法治原则的。《意见》并没有动摇《刑法》的根本,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依然存在且有效,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更明确规定法律适用问题,从而防止一些别有用心者逃避高刑罚。这既维护了《刑法》的稳定性,也回应了民意对于严惩性侵未成人犯罪的理性诉求。而考虑到实际上,强奸罪的最低刑罚比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罚要低,便设置了一系列需要加重惩罚的对象与情节,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行为等等,以确保没有漏网之鱼。同时,还为未成年被害人构建三重保护网络:明确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上述单位有连带赔偿责任;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毫无疑问,这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都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对待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理念。是零容忍还是有一定限度的容忍,采取一个什么态度。事实上,对于“重典”的可行性一些人一直有所保留。以酒驾为例,一些人认为对于这样一种行为未至于上升至入刑的高度,但事实证明,入刑确实保证和维持了对酒驾的持续打击力度,不再受执法力度强弱的影响而反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亦然,在零容忍的前提下,先确定法律适用,然后再在量刑的时候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以零容忍的姿态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民意的诉求,同样也是法治的要求。
(原标题:填补法律漏洞,以零容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