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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打击职业乞讨亟需补强法律空白

A-A+2014年5月3日08:41齐鲁网评论

  作者 刘建国

  近日,南京地铁进行地铁百日整的活动,乱景一夜之间似乎都不见了。但是,地铁乞丐却依旧打着“游击”,有一名职业乞丐已经跟随地铁8年多,处罚上百次,可他还是坚守在“岗位”。原因是一个月轻轻松松就能挣一万多。(4月20日《扬子晚报》)

  其实,不只是在南京地铁,在每个城市的各个角落,都常常会出现职业乞讨者的身影。对于这个群体而言,他们的收入甚至超过白领阶层,难怪有白领诉苦,“辛辛苦苦上班还不如乞丐赚得多”。“帮不了、劝不走、管不住、治不了”,对于职业乞讨者,似乎陷入到了治理盲区中,很难扼住他们贪婪的双手。

  在治理困境面前,很多人想到了诈骗罪,认为如果动用刑罚手段,就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就笔者来看,这种观点无疑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乞讨者获取的是人们的施舍,双方愿意,无法算作非法占有。另一方面职业乞讨乞讨数额小,行骗目标不是特定对象,非针对性诈骗,且人数多又分散,无法取证,所以,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很难将此行为定性为诈骗。

  就目前而言,对于职业乞讨者的法律规定,只是局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乞讨的处罚明显过轻,不能威慑职业乞讨者。而《刑法》中的规定,只是针对”组织乞讨行为“,对于职业乞讨者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层面的无力和空白,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业乞讨行为的泛滥,怂恿了乞讨现象的滋生。

  那么,如何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真正杜绝职业乞讨人的出现呢?最为关键的,还是完善法律规定,补强法律层面的短板,避免法律盲区的出现。

  具体而言,就要进一步完善关涉职业乞讨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乞讨行为,从法律层面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必要出台管理职业乞讨群体的措施,赋予管理手段和方法制以度保障,从法律层面厘清管理思路的具体框架和规定,让其具有可操作性。

  总之,有效治理职业乞讨者,可以让公众的爱心不受欺骗,对于构建起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作用。补强法律,细化规定,依赖于法律层面的补强,治理职业乞讨行为的效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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