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住建部近日召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座谈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所谓共有产权房,是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市民亦可在一定时段内向政府赎回政府部分的产权以获得完全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开始在江苏淮安进行试点,并于2010年在上海开始申请供应。按照淮安形式,业主可在5年内按购买时的原价购回房产,在5-8年内赎回则需增加银行利息,8年之后仍无法赎回的需缴纳剩余产权比例租金。
在以往的试点中,共有产权房被当作保障房的一种,不少观点认为这是用来取代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的升级版。支持共有产权房的观点认为,这种形式既缓解了地方政府保障房融资困难的问题,又降低了购房者的上楼门槛,且其经适房的特点在于产权明晰,售出时按产权比例与政府分成即可,无需似经适房一般由于各地补地价的标准不一而产生纠纷。但必须澄清的是,虽然现实是经适房已沦为实质上的福利房,很多经适房都是有土地的单位集资建设用来充数的,但在经适房的真正理念中本来就应该有土地划拨和相应税收优惠的,若政府用本应无偿划拨的土地换算成土地出让金并将其他应有的优惠政策尽数折合来冲抵股份,等于“空手套白狼”地将本应无偿付出的责任变成了房屋的部分产权,客观上造成对业主福利的挤压和削弱,使本应享受的福利缩水,是保障房保障力度的变相减弱。
当然,现时试点中的共有产权房也并不是严格遵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上海目前的准入门槛已放宽到月收入达5000元的亦可申请。对比于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概念,共有产权房的适用对象更准确来讲应该是未有资本积累的中等收入群体。这一点已得到住建部确认,上个月,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曾表示,共有产权房的适用对象是既不属于保障对象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并表示未来将单独归类于保障房体系之外来管理。
如此一来,共有产权房不属于保障房,性质则变为政府与个人的共同投资。那么,不属于保障房则没有了保障房福利被挤压的问题,却产生了新的问题。
若适用对象如已有的试点所施行只限定收入标准,不限定是否有房产,很可能引来改善住房需求群体的申请,不仅不符合面向“夹心层”的初衷,亦更容易陷入常见的保障房分配猫腻。若要将范围圈定在既不属于保障对象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则应在限定收入标准的基础上加入无房一族的标准。
更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副市长陈刚表示,若共有产权房再上市交易,要优先由政府收购,或由政府根据享有的产权比例取得增值部分。首先,若为共同投资,即使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收购时是否按照市价,如何防止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强行以低价收购的现象,政府回购后的共有产权房将作何用,这些都是必须追问的细节。其次,在对共有产权房的解读中,都只提及业主在期限内赎回即使房屋增值亦无需支付差额,若出售则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与政府分成;但这是建立在房价无限上涨的前提下的,若房价出现下跌,则业主赎回时是否仍按原价,既为共同投资,政府会否按产权比例共同承担跌价损失?
当然,也许在解说中没有提及房价下跌,是因为当政府拥有了房屋的部分产权,房价下跌的可能性就更低。若定义为共同投资,房屋贬值政府还可能要共同承担损失,但只要保持房屋升值,本来无偿划拨给保障房的土地就可以白白生出一笔钱,地方政府助推楼市泡沫的冲动如何压抑得住?
(原标题:[社论]共有产权房实为共同投资产生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