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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之后看执行

A-A+2014年1月23日10:41京华时报评论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立法的更大价值,在于为国家级立法提供一个具体而可操作的执行框架。要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立法的细化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执行更重要。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2日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获高票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之前的两次审议中,共进行了111处修改。

  在法治时代,科学立法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最有效的利器。早在1987年,中国就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这部国家层级的法律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尽管14年过去,《大气污染防治法》也面临着再次修订。但它作为上位法,却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直接依据。

  因此说,《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看点其实并不在“严重污染空气将追究刑责”或“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因为有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构成及适用,只能由刑事法律去规定。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它也只能重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即便“条例”不作这样的重申,构成犯罪的一样要依法追究刑责。地方性立法涉及刑责的意义在于,通过构筑严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使污染大气的犯罪行为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而不致被“以罚代刑”,或是“大事化小”。

  当然,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立法的更大价值,在于为国家级立法提供一个具体而可操作的执行框架。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基本职责,但一方面,法律本身存在过于抽象与原则等薄弱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保护或GDP至上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缺乏严格执行的驱动力。北京试图在这样的制度夹缝中,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难能可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若法被束之高阁,不管其价值取向和内在设计多么先进,都不会带来期待的结果。近年来,公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的环境和自身健康日益关注和重视。在雾霾肆虐、极端大气污染事件频发的当下,公众对大气污染的后果有越来越多的切身体验,这恰恰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立法提供了契机。公众的关注和参与热情,是排除既得利益群体干扰执法的重要依赖。

  要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立法的细化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执行更重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下半年常委会要对《条例》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监督政府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动态的法治视角观察,这种主动督促政府强化执行,努力做到严格管理严惩违法,实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如果把《条例》的通过比作是领到了一张试卷,那么我们将在下半年看到政府交上的第一份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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