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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审理薄熙来案,经得起事实和法律检验

A-A+2013年8月27日10:32法制日报评论

  8月22日至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受关注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审理案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案件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开庭审理坚持依法公开原则

  8月22日8时许,济南中院最大的审判庭第五审判庭内已座无虚席。8时43分,审判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的一项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薄熙来案是一起原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嫌犯罪的严重刑事案件,各界高度关注。本案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始终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既运用以往案件常用的公开方式,也有新的探索和创新。

  从立案公开,到依法公开开庭时间、地点,再到庭审公开,公开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从媒体客观、及时、充分报道,到依法准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各界人士一百余人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旁听,再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公开方式,在本案中设立新闻发言人、庭审期间每半天召开一次媒体通气会、开设官方微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全面披露庭审信息,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始终贯穿本案审理的每一个环节。

  本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实现了程序公正,保障了实体公正,树立了司法权威,也满足了公众知情权。

  诉讼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薄熙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一种方式。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某些官员犯罪后,为防止其利用当地关系网,影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依法顺利进行,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往异地侦查、起诉、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薄熙来本人委托的两名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在证据扎实、充分的情况下,决定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前,济南中院及时向薄熙来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的两名辩护人在庭前二十多次会见薄熙来,并查阅了全部案卷。

  从7月25日薄熙来被提起公诉到8月22日开庭,历时近一个月。这正是为了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充足时间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全部证据材料,并进行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其充分行使辩护权。

  庭前会议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诉讼程序。根据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8月14日,济南中院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针对案件管辖、回避、公开审理、有无新证据、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他们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质证、辩论焦点。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对公诉权形成有效制约,进而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几天的庭审中,法庭给予控辩双方不偏不倚的举证、质证、辩论机会。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当庭提出的发言申请均予以准许。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都进行了充分的辩解。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新刑诉法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与证人出庭以口头方式作证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可以被询问、被质证,当面询问与对质是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的最佳途径。

  在本案庭审中的质证环节,除当庭展示证据外,法院还要求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重庆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在询问证人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其中,被告人当庭分别对3位证人发问时,提出的问题都超过20个。

  纵观本案审理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这是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新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一次公开公正审理,力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体问题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事实是前提、基础和依据,法律则是处理案件的标准尺度。

  随着法庭调查的逐步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充分开展,薄熙来被起诉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个罪名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地呈现出来:

  ——受贿罪。

  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这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及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万余元,薄熙来对这些收受财物的行为知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受贿既包括本人直接受贿,也包括通过近亲属等人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贪污罪。

  2000年,经薄熙来同意,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商议后,将大连市政府承担的一项工程的500万元工程款,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

  2012年1月,薄熙来听取王立军关于薄谷开来涉嫌杀人(“11·15”案件)的汇报后,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王立军耳光,并根据薄谷开来要求,同意对“11·15”案件办案人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2月1日,薄熙来违反组织程序,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月6日,王立军叛逃。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滥用职权错误是指党员滥用职权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而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超出“党纪处分”范围,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刑法追究责任。

  据了解,对薄熙来以上三个罪名的指控,证据有90卷之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和被告人供述、辩解、亲笔供词等。这些证据,都是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后确定的,十分充分、扎实。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利用多媒体将证据向法庭分别作了出示。如,为证明被告人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帮助的事实,出示了3组证据;为证明唐肖林请求薄熙来帮忙及向其行贿的事实,侦查人员在对唐肖林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播放;为证明徐明出资为薄谷开来在法国购买房产,薄熙来对此知情,当庭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为证明薄熙来贪污50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出示了3组证据,证人王正刚出庭作证,当庭播放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

  这些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虽然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此前的供述,但被告人供述只是重要证据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证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从侦查到批捕,从起诉到庭审,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办案和公开公正审理。

  通过包括薄熙来案在内的一个个腐败案件的查处,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在诉讼中的程序和实体权益都要受到平等保护,同时,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必将被依法惩处。法治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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