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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要容得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

A-A+2013年6月21日09:43半岛都市报评论

  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开庭。作为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再次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网上不断有人指责“为人渣做辩护的人也是人渣”,钱列阳保持镇定,他说自己内心仍然存在“理想主义”——做一个法制主义者。他透露,为刘志军作辩护,他和他的助理总共能拿到1800块钱。(6月20日《齐鲁晚报》)

  钱列阳曾为数十位贪官辩护过,因此被坊间视为专为“坏人”作辩护的律师。他坦言,经常为落马高官做刑事辩护,往往会陷入舆论漩涡之中,在职业、民意和内心情感三者间游走。实际上,这种困惑不唯他独有,在药家鑫案中,药的辩护律师饱受唾骂;在重庆打黑案中,75岁的刑法泰斗赵长青为“红顶商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为千夫所指……

  律师为贪腐官员或罪恶分子作辩护,不管立场如何,基本目标是通过梳理案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豁免。律师这种出于职业要求的目标,难免与民众严惩案犯的目标相悖。游走在职业以及舆论两种场域之中的律师,不得不兼顾平衡,于是不少律师出于避嫌之需,对外宣称绝不为坏人作任何辩护。如果这是律师基于个人好恶的自由选择,尚可以理解,但如果律师因畏惧舆论压力,对委托人挑挑拣拣,则预示着职业伦理对舆论的妥协。

  在审判结果得出之前,被告作为一个公民,有权通过辩护律师证明自己不是坏人,律师也应该提供相应服务。也许,在一些案件中,嫌犯所实施的罪行不容置疑,但是通过律师的辩护、细节的推敲,不仅能够解除案件中的疑难之处以及视野盲区,为被告人的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能够将法律的漏洞呈现出来,使得案件的反思更加深入。

  在司法案件中,公民的平等体现为对原告、被告话语权的确权。如果所谓的“坏人”请律师的权利被剥夺,控方与辩方实际上处在不对等之下,他们之间的博弈在司法审判中不可能平衡。没有平衡,正义也就是有残缺的。一个法治的社会,应容得下为“坏人”作辩护的律师。只要司法程序透明、审判公正,那么,律师为坏人进行辩护,只会让判决更加接近罪刑法定的原则,而不会让实际量刑低于其应有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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