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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临时工信息须暴晒在阳光之下

A-A+2013年6月12日12:06燕赵都市报评论

  “为什么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临时工在法律上有什么定义?我会被临时工吗?”近日,频频发生的“临时工门”令浙江理工大学法律专业的大二学子魏煌雄十分不解甚至担忧。他思前想后决定一探究竟,6月8日,魏煌雄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人社部求证,在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系统中,“临时工”的定义是什么?我国行政部门中有多少名“临时工”?目前,他正在等待人社部的回应。(中国新闻网6月8日)

  每逢公职人员肇事,我们总能听到一个说法,那就是临时工干的,“临时工”已成为某些官员的“挡箭牌”。这种说法,当然有一部分是托词,是正式工甚至是官员本人干的,但在风头上也推诿给了临时工。然而,也有很多天怒人怨的坏事,的确是“临时工”干的。

  在某种程度上讲,某些部门、某些官员,从招聘临时工开始,恐怕就想让他们充当执法“急先锋”,当事后处理的“替罪羊”。因为,临时工没有正式的编制,没有稳定的保障,也缺乏正规的培训和法律知识,在各种执法活动中,他们就更敢于冲锋陷阵,拳打脚踢,帮助执法部门达成目的。当然,如果野蛮执法不幸被媒体盯上了,也因为临时工没有正式编制,完全可以花些钱打发他们走人了事。

  在这种背景下,要求公开临时工的信息就显得尤其重要了。首先,在《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机关单位招聘临时工往往没有使用财政的钱,而是利用单位自身的钱,但这也是纳税人纳税所得,也是公款,从这个意义上讲,临时工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监督。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多部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的人员,必须是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临时工没有正式编制,没有执法资格,但在实践中,他们又充当执法人员,甚至是比正式的执法人员执法更野蛮,因此,对临时工的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从法律上讲,大学生申请临时工信息公开,也是公民的权利,是正当合法的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如今,各地、各部门的临时工肇事、野蛮执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公民切身利益,公众迫切希望了解机关单位临时工的情况。因此,临时工是否应当在机关单位存在,他们到底该如何规范管理,临时工到底有多少人,政府理应将这些信息进行公开。

  如果人保部以及各地政府能及时将临时工的各类信息公开,对于政府机关,对于临时工本身都是一件好事;对于公众来说,更是一大福音。因为,公开了临时工的法律依据、职责范围,就让临时工师出有名,免得名不正、言不顺。而公开临时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公众就能知道,哪些人有执法资格,哪些人没有资格,可以在遭遇野蛮执法时公开抵制;而在出事后,更可以顺藤摸瓜,找出肇事的临时工,也可以防范政府部门找临时工充当“替罪羊”,可谓是一举多得。

  因此,临时工的信息,必须暴晒于阳光之下,所谓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了公开、透明的监督,相信临时工野蛮执法会越来越少,甚至连临时工本身也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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