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立凡
惩戒事故责任人是应有之义,但假如事件止于对责任人的处理,无益于触及大火烧出的机制性问题。灭掉的只能是明火,而难以保证灰烬不再复燃。
黑龙江省消防部门6月3日公布“5・31”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火灾原因和初步处理结果:大火系配电箱短路打火引发,9名责任人被控制。
自火灾发生以来,各种猜测、联想充斥舆论场。快速调查并公布火灾原因,有利于消除猜疑,还原事件真相。惩戒事故责任人是应有之义,但假如事件止于对责任人的处理,固然可以减弱公共关注,却无益于触及大火烧出的机制性问题。灭掉的只能是明火,而难以保证灰烬不再复燃。
许多疑问仍然待解:中央储备粮不得露天储存,为何不建临时粮库或交由代储库储存?为何夏粮收购尚未开始,这个粮库的储量就已超出设计容量一倍?配电箱何以轻易短路漏电并引发大面积过火?消防设施何以不完整配备?等等。
这些问题得不到回答,所谓“火灾纯属意外”的说法就难以令人信服。事实上,公然违反粮食储备制度,违反消防规定,不可能不是主观决策的结果。大火直接责任人被处理,不能代替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外部监管缺位、内控形同虚设之责。
回过头来看,大火并非中储粮系统第一次成为公共话题。此前,因市场最强势的粮食购销调存领头地位,和监管机制的失灵,已经有过不少教训。收购质量不够稳定、难以完全保证种粮户利益的事屡有发生。更有甚者,个别下属企业钻政策性收购销售补贴的漏洞,与系统外企业合谋虚报经营额,骗取国家补贴,还有个别下属企业借市场垄断权力,将授予地方企业代储库地位视为寻租良机,由此引发腐败大案。
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大火进行过度解读,或许有失公正。但与此前业已曝光的系统内案件一样,这场大火足以当作又一次急迫警讯:中储粮系统不能再凭国企大旗而忘忧,处市场垄断高位而蹒跚。
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中储粮大火的善后,至少还有三件事要做。第一,是来自中储粮的事件说明。这是关注此事的公众应该了解的信息,目前仅有消防部门的说法,中储粮仍沉默不语,这并非最好的处理方式;第二,对系统内仍然存在的形形色色的“火灾”隐患进行彻查。内部自查,不需要立即给出答案。认认真真地将那些业已显现的机制性漏洞堵上,既是对公共利益最好的维护,也是对中储粮品牌形象最好的维护;第三,改革现有的经营方式,推动企业改革,扮演好宏观经济调节者的角色而非单纯的“粮商”角色。
“火烧连营”之后,中储粮理当展现出火烧眉毛的改革决心,这才是我们需要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