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邹城、枣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邹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和关于枣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鲁政字〔2021〕2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批〈邹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济政呈〔2020〕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邹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邹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东至峄山中路、南至唐王河、西至岗山中路、北至平阳路,总面积约129.02公顷。要整体保护背山面水、中轴发展的历史城区格局,保持传统街巷、河道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其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优化交通体系,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三、同意邹城确定亚圣庙街、文庙街西一巷2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5.06公顷、2.11公顷,具体保护范围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划定。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传统风貌及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大对孟庙、孟府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脉与空间环境、自然景观的依存关系,体现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鲁政字〔2021〕2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枣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枣政呈〔2020〕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枣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枣庄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东至丁桥路、南至坛五路、西至大沙河、北至坛山东路,面积约151公顷。要整体保护“青山半城水半城”的自然山水和城池格局,保持传统街巷、河道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其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优化交通体系,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各类文物古迹,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三、中兴、台儿庄古城2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4.2公顷、15.5公顷。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空间格局、传统风貌及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脉与空间环境、自然景观的依存关系,体现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