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修订后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近日,济南市出台了修订后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该《实施细则》是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施行,对“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补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且授权各市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根据省《条例》的规定,济南市制定了具体标准。“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处二级调研员李明亮对此做了解释。

  一是制定了“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应享受的补偿标准,即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通俗一点说就是,如果要钱,就按46平方米领取货币补偿款;如果要房子,回迁时,就按照使用面积34平方米对应的建筑面积给房子,外迁时,就要拿着46平方米的补偿款置换价值相当的房屋。”李明亮表示。

  二是《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8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业单位自管房或已签订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第二种情形: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以及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

  第三种情形: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第四种情形: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的;第五种情形:在本市他处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征收补偿核查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时未退出的;

  第六种情形: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第七种情形: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5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第八种情形: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