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芝罘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被告人刘某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龙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173.79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龙在其妻子经营的位于芝罘区某古玩城的一店铺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江出售象牙项链和象牙笔筒各一件。经鉴定,涉案项链、笔筒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其中象牙项链重54.76克,价值人民币2281.68元;象牙笔筒除木质底座后空心象牙重69.41克,价值人民币2892.11元。综上,被告人刘某龙非法出售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173.7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该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刘某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龙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来源:齐鲁壹点)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法官说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及政治价值。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风险,也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护生态,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自身做起,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素养,坚决反对和打击违法行为,共护地球生命,共筑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