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济南市委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

  《条例》对城市管理部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体系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明确,在车辆标识要求、垃圾存放时间要求、作业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明确厨余垃圾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六小时”,并作出“不得混合收运”的禁止性规定。

  在对四类垃圾作出分类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对提高分类处理能力作出明确规定,鼓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优化处理工艺、提高非厨余垃圾自动识别和分拣效率。《条例》还重点增加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内容,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优先使用以及推广,进一步拓宽产品使用和推广领域,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规划编制、计划安排作出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提出要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向居民赠送蓝色、红色、绿色、灰色等四种颜色的可降解塑料袋,便于居民分类投放。《条例》还规定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信用引导、可兑换积分奖励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全程分类管理。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