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起诉书: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底, 被告人范某某不断反映滨州市沾化区**街道**村村委会主任范某同有经济问题,并称富国街道办事处是范某同的保护伞。同年年底,范某某在北京找人在网上发帖反映这些问题,扩大影响。被害人张某某(男,51岁,住沾化区**街道**宿舍楼**单元**街道**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负责稳定、信访等工作。其答复范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但范某某在网上发帖对其工作和富国街道办事处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张某某通过A找范某某删帖,范某某让同捎话给张某某,要求张某某给他三万元钱,他就将贴子删掉,否则不删。为了年终考核结果不受影响, 张某某将三万元现金通过A交给范某某,范某某收到现金后将贴子删除。

  2.2017年3月份,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因修北外环迁占富国街道五个村的部分土地,发放征地补偿款, 其中包含范某某一家的土地。范某某不同意扣除征地补偿款中个人的20%征地款(《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村集体公益项目,扬言扣了就赴省进京上访。被害人郭某某(男,40岁,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委副书记,分管信访工作。 郭某某迫于压力,拿出现金58272元交给范某某,范某某收下了55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A、范某同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