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明县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洪春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近日,东明县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洪春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经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洪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洪春利用担任东明县焦园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洪春利用担任东明县焦园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2012年,被告人李洪春利用担任东明县焦园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