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下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5条行政处罚信息。其中山东新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被罚款50万元。

  这次的处罚公告,涉及五家公司或者单位。其中济南历下奔雷电脑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因该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

  山东尚飞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金元政(济南历下时鑫电子产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

  山东玖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H3C”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山东新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该公司开发、销售文化东路地块项目(文化东路以南、燕子山路以西,“绿城兰悦”或“绿城籣悦”)时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上缴国库。同时,处罚通告还告知了救济渠道: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培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