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份裴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被告人裴某某,户籍山亭区,现租住滕州市某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裴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屈某某的信任后,以朋友搬家需随礼、其舅舅帮其安排工作需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及黄金首饰等物品,共计43000余元。

  2.2013年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信任后,以前妻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后以其支付宝为黑户,并保证每月还2千元钱为由,骗取使用被害人的支付宝,套取支付宝花呗、借呗、网商备用金及分期购买手机、黄金首饰等商品,共计82000元。

  3.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的信任后,以资金周转、还房贷等为由,套取被害人牛某某的信用卡及现金,又以购买保时捷轿车为由,骗取其从潘某某处借款,共计97000余元。

  4.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后,以其挪用公款被公司发现,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现金,共计340000余元。

  5.2019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裴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后,以被人起诉、车被扣为由,骗取王某甲现金63000余元。

  6.2015年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能办理贷款、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80000余元;后李某乙找其要账,又虚构其名下有辆保时捷轿车,但该车有贷款,需将该车作抵押才能还钱为由,骗取以李某乙的名义贷款购买该保时捷轿车,后又以卖房子还钱为由,骗取李某乙将该车抵押出去。

  7.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裴某某以资金周转、开美容店、KTV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现金506000元。

  8.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裴某某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13000元。

  9.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裴某某以开茶叶店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36000元。

  10.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以开茶叶店、资金周转为由,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用卡及现金,共计371200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