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公开发布了《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个关于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在10月15日召开的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大数据局局长张海灵介绍,《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分总则、数据目录、数据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应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部分。

  1、总则部分。明确了公共数据的涵盖范围、管理职责和建设要求。涵盖范围方面,明确公共数据定义和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其中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和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职责方面,明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这一规定主要是强化统一管理,突出部门职责,有利于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建设要求方面,规定了我市公共数据建设要遵循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大数据平台、统一标准规范的“三统一”要求,有利于实现我市公共数据统一运行管理,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

  2、数据目录部分。根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数据目录质量不高、可用性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办法》明确了目录的编制要求,规定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职能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3、数据汇聚部分。数据汇聚是形成和发展大数据的基础。针对部门采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采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采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各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校核机制。

  4、数据共享部分。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共享数据。由于目前数据共享工作中存在数据提供单位积极性不高、使用单位获取难度大等问题,《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了共享数据的分类、申请流程,明确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应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条件。针对疫情处置存在的问题,规定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将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临时性调整为无条件共享或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

  5、数据开放和应用部分。推进数据开放和应用是释放数据价值、激发社会活力、推动数据创新创业的有效手段。《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就开放渠道、开放清单编制、开放数据的分类、开放数据的获取、开放安全审查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济南要依法依规推动公共数据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开发应用。对特定范围的数据,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安全评估和并依法做好监督监管。

  6、监督管理部分。为强化信息系统管理,摸清全市数据现状,《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务部门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为督促、帮助各部门找出数据管理中的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市将定期开展公共数据管理情况第三方评估。

  7、法律责任部分。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包括不按照要求编制目录、不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或者滥用数据等。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数据使用者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包括不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数据、侵犯个人隐私、获取非法收益等情形。

  8、附则部分。明确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社会数据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数据提供者予以补偿;各功能区依照授权执行本办法;确定《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夏侯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