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300g/盒“马面鱼片”10盒,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07.8元(30.78元/盒*10盒=307.8元),违法所得为146.8元((30.78元/盒-16.1元/盒)*10盒=146.8元),最终被罚没50146.8元。

  据悉,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月17日生产的“马面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共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300g/盒“马面鱼片”10盒,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07.8元(30.78元/盒*10盒=307.8元),违法所得为146.8元((30.78元/盒-16.1元/盒)*10盒=146.8元)

  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0元,被没收违法所得146.8元。罚没款共计50146.8元。同时被责改正违法行为。

  据悉,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为分装方,原因排查分析可能是原料原因所导致,需要该公司加强原料进货查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