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济宁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逃税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应纳税款,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5年,李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砂石料生意,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李某某通过向他人采购石料直接供货结算的方式,长期向济宁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砂石料,经营期间一直未申报纳税及交纳税款,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7000万余元,应纳税额为350万余元。

  2018年8月,税务机关依法向李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李某某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李某某拒不申报。随后税务机关对李某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李某某限期缴纳税款350万余元,李某某拒不补缴。

  李某某的涉案线索被移交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向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应纳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济宁任城检察)